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局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股室(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工作。
(二)各股室(中心)负责各自服务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更新工作。
(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评议工作,并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范围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重点工作情况和重要工作信息,包括:政策信息、工作动态、通知公告、规划总结、会议信息、统计数据、重要项目的实施等。
(二)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2.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
4.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政务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主动公开是指公开我局制作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经局领导审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并按依申请公开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