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对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枞市监处罚〔2024〕203号 |
铜陵市莲花湖藕粉食品厂(普通合伙)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铜陵市莲花湖藕粉食品厂(普通合伙) |
91340762153975044G |
唐义根(合伙人) |
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共计人民币5044元,上缴国库。 |
2024/6/24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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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208号 |
铜陵市胡玉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铜陵市胡玉红食品有限公司 |
9134082358300714XX |
胡玉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280元,上缴国库 |
2024/6/25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履行 |
枞市监处罚〔2024〕210号 |
枞阳县国平酒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枞阳县国平酒家 |
92340762MA2PU8113Q |
徐国平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2024/6/25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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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市监处罚〔2024〕174号 |
枞阳县汤沟中学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要求留样案 |
枞阳县汤沟中学 |
12340823485695196Q |
韦敏 |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6000元。 |
2024/6/26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178号 |
枞阳县汤沟七三糕点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枞阳县汤沟七三糕点厂 |
92340762MA2PUW1T8J |
钱双五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应予处罚。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
2024/6/27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181号 |
枞阳县中心大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枞阳县中心大酒店 |
92340762MA2RKBQU59 |
刘银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浓缩鸡汁”1瓶。 |
2024/6/28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171号 |
枞阳县白荡湖酒业未依法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案 |
枞阳县白荡湖酒业 |
92340722MA8NXE6N7N |
刘六发 |
未依法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成产,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 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应予处罚。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4/6/28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枞市监处罚〔2024〕158号 |
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徽大绵羊食品有限公司 |
91340762578507756X |
朱学勇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香芋块5箱30袋);
2.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3.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75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