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股室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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