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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7430523970/202408-00056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党校路停车场工程项目) 文号: 枞征补安置〔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8-15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671
枞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党校路停车场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24-08-15 09:04 来源: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据枞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枞预告20243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枞阳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党校路,南至国家电网公司西至古塘村水塘,北至古塘村村民住宅。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枞阳县城党校路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1066公顷(1.6亩),其中:农用地0.1066公顷(1.6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拟征收枞阳镇古塘村小圩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066公顷(1.6亩),其中:农用地0.1066公顷(1.6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执行。征收枞阳县枞阳镇古塘村区片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0860/亩,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的批复》(铜政秘﹝2020﹞64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化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化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枞阳政府、古塘部、小圩村民小组,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并枞阳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zongyang.gov.cn/)发布,然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枞阳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枞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何旭辉,电话:13955687188)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枞阳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枞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何旭辉,电话:13955687188)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枞阳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