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枞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枞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升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枞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集体决策的原则,健全完善决策规则和流程,切实防范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切实提高决策水平、质量和执行力。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等方面的意见和措施;
2.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要行业规划、重大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要应急预案等编制和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关系全局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
3.县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4.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以及涉及科技教育、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5.事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舆情应对、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县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资产注入、兼并重组、产权变更转让,以及县属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
7.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8.上级巡视巡察、审计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9.加强县政府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10.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
2.依照法律规定需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由县政府提名、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3.需经县政府同意的嘉奖、表彰事项,以及有关荣誉人选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候选人的推荐;
4.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计划、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5.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人事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及其变更;
2.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国土、矿山、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涉及面较大的征地拆迁项目;
3.重点项目,包括单个县级财政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以财政性产业发展基金、融资投资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参与合资合作的项目以及招商引资“一事一议”项目;
4.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公益设施等投资额度较大、覆盖面较广的项目;
5.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会议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6.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全县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
2.未列入县本级年度预算的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支出;
3.由县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4.对上申报项目需要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5.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及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等计划;
6.中央和省级、市级、县级重大项目补助资金再分配;
7.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8.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凡属县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县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畴的,在县政府决策后及时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在县政府决策后及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研究。如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由承办单位在县政府相关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八条 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对确定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实施决策咨询。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重大决策的还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群体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县政府领导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有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给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对提请县政府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凡需要经过专家论证、法律审查、风险评估、公开听证的,应当提供相关报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报告的,不得提请会议研究决策。
第九条 集体决策:
1.县政府通过不同会议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会人员必须达到规定人数,并严格按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有关部门作专题汇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就相关情况和重点问题作补充介绍,然后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县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对决策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其中,对意见比较一致的事项,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再作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县政府会议决策的,县长、副县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县政府相关会议报告;
4.县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除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均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条 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县政府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多个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会议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但是在决策作出后,应当无条件执行。决策承办单位要及时制定贯彻执行决策的计划方案,并适时向有关县政府领导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必要时在县政府相关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班子成员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重大问题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及时提请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施行过程中,经县长或者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意见,报县政府领导班子决定。对跟踪反馈中发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4.县政府班子成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法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县长和县政府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尚未经县政府集体决策,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执行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事实根据,或者提供的事实根据有重大错误或者出入,影响正确决策的;
3.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有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举措。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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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委,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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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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