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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4856961721/202409-00007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枞阳县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它
名称: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枞商〔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9-05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277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05 10:07 来源:县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28号建议的答复

 

疏光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燃气安全监管的建议17-4-2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法规宣传与教育”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巩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成果,进一步提升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能力,全面营造良好的燃气安全舆论氛围,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一方面由住建部门要求各燃气企业在对用户开展入户安检时做好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另一方面不断开展对于餐饮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2023年我局通过短信向全县餐饮企业发送《燃气安全告知》1000余条,2024年,县燃气专班组织各乡镇(经开区)累积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活动17余次,约439家企业参加了培训,有效地从用户端提升了安全意识水平。

二、关于严格源头管控与资源审查”的建议,答复如下:

目前我县正在开展燃气经营许可专项清理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一步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全面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统筹做好燃气市场规范整顿工作,做到合格一家许可一家,对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和不满足安全生产能力的,一律不予核发,及时清出市场。从燃气企业源头开始,确保各燃气企业能做到合法合规经营,要求各企业定期开展上门入户安检工作及与用气单位签订用气合同,发现用户使用不合格燃气相关产品或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限期整改到位,必要时采取停气措施处理。

三、关于“推进设备更新换代与维护保养”的建议,答复如下:

目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均有规定,各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经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抓好餐饮行业相关工作。

四、关于建立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县燃气专班《关于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24年4月起,开展常态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督查检查行动,由各成员单位分片区包保,对我县各乡镇(经开区)开展燃气行业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餐饮企业落实整改使用可调式阀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不规范安装燃气报警器等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反馈至属地政府并要求落实整改,每月梳理汇总督查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至县燃气专班。

五、关于“优化监管体系与协同机制”的建议,答复如下:

2023年9月,根据县安委办《枞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我县成立了由公安、市场、住建、应急、消防、商务等燃气管理部门组成的燃气安全工作专班,重点整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由县燃气专班统一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提升联合执法效能。通过不断联动开展执法打击行动,保持执法处罚高压态势,强化执法震慑。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县燃气专班安排,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各属地政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全面的排查整治,确保燃气安全无死角,并持续开展餐饮企业燃气安全培训,确保应培尽培不遗漏。联合县住建局对包保的枞阳镇、经开区、会宫镇和官埠桥镇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隐患整改情况定期组织回头看,建立常态化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机制。

感谢你对枞阳县商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枞阳商务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主办单位:商务局

协办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办复类别:B

人:许琪

联系电话:0562-321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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