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409-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皖铜环(枞)罚〔202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久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文号: 皖铜环(枞)罚〔2024〕18号
发布日期: 2024-09-09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皖铜环(枞)罚〔202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久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09 16:05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徽久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8P32B73W,法定代表人:孟世宗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白梅乡何家凹011乡道与330国道交叉口。

我局利用无人机对枞阳县白梅乡何家凹011乡道与330国道交叉口区域进行航拍巡查并结合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厂区西南侧的空地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人孟世宗以及现场负责人蔡孟的身份;

22024813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在厂区西南侧的空地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32024813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砂石物料堆场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建筑用石加工和新型建材加工项目环保手续等情况。

5、《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地理位置,厂区生产车间、物料(砂石)露天堆放点等布局情况。

6、《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1份,证明对你公司物料(砂石)露天堆放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计算依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胡海彬、凌晨祥的身份和资格。

20248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17)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在厂区西南侧的空地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