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知晓率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应公开尽公开。
(二)坚持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三)坚持“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谁发布,谁审核”原则。明确各股室(单位)是政府信息产生的源头,承担信息更新主要责任,对提供或公开的政府信息安全负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牵头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履行下列主动公开职责:
(一)传达、落实各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起草政务公开制度,参加有关会议,组织业务培训;
(二)根据职能分配栏目维护任务,组织开展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维护更新,督促各股室(单位)按要求提供或发布信息。
(三)负责责任栏目日常维护巡查,及时处理、反馈或报告发现的问题;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组织各级考评迎检工作,落实整改要求,检查并反馈整改成效。
各股室(单位)依据职能,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主动公开职责:
(一)负责相关责任栏目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前信息安全审查。
(二)负责起草文件的解读文本制作,根据职能发布回应信息。负责举办、参与职能相关的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解读回应。
(三)负责与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诉办理等工作。
(四)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动公开内容
(一)局领导成员、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联系方式;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依据、职权、责任、监督等内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情况。
(六)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及其调整情况,由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结果等。
(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计划(公告)及实施方案。
(八)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工资指导价格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九)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计划及实施方案。
(十)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十三)人才资助的各类项目实施情况。
(十四)授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项目办理的情况。
(十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招投标情况。
(十六)局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政策等。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不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应当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六条 不予公开情形
(一)国家秘密、法律禁止、敏感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文公开一般规定
(一)明确公开属性。公文公开属性一般分为三类: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印制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二)严守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1、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调整,一般应进行公众意见征集。
2、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的,信息中应包含征集时限、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意见征集后,应发布意见征集、意见采纳情况,并与征集会议、征集信息关联发布。
一般,行政机关内部互相征集意见的,不作为主动公开信息。
(四)解读与回应。
1、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2、解读信息须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创新举措和下一步工作考虑等内容。
3、对于重要改革措施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及时解疑释惑,主动回应关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主动参与解读和回应,署名发布解读和回应信息。
第八条 公开渠道管理
(一)发布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全部在政务公开平台上公开。
(二)维护责任。坚持栏目维护责任与信息产生实际情况相对应,局办公室根据职能,将政务公开平台维护责任分配至各股室(单位)。各股室(单位)根据信息维护责任与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信息安全保障
(一)坚持依法公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坚持信息发布“三审”制。信息发布前起草机构应履行发布审核手续。文件签发稿有明确公开属性的,签发程序视为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