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铜陵市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铜陵市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专题调研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分工>的通知》(铜社救〔2023〕2号)和县政府2024年4月11日关于我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枞阳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的通知》,现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3日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或建议发送至县民政局(联系人:王敏,联系电话:3256216,邮箱: 350114624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1.《关于进一步做好枞阳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2.关于进一步做好枞阳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枞阳县民政局
2024年6月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枞阳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对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弱有所扶,以失能特困人员的需求为导向,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改革创新,转型发展,不断拓宽保障渠道,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主导的集中养护工作机制,提高失能特困人员保障水平。通过制定《枞阳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方案》,明确集中供养机构和部门职能,进一步加快健全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机制,提升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水平。
二、起草依据
铜陵市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铜陵市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专题调研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分工>的通知》(铜社救〔2023〕2号)。
三、起草过程
依据铜陵市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铜陵市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专题调研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分工>的通知》(铜社救〔2023〕2号),结合枞阳县实际,牵头起草并形成《关于进一步做好枞阳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主要包含供养对象的评估认定、供养机构的选定、供养程序(本人申请、审核评估、入住机构)、供养资金(供养标准、资金来源、结算方式)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枞阳县失能特困人员
集中养护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铜陵市社会救助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铜陵市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专题调研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分工>的通知》(铜社救〔2023〕2号),县政府2024年4月11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我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相关事宜。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对象
经评估为全失能或半失能且具有我县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
二、供养机构
通过政府公开采购,目前承接全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的机构有:枞阳县荣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浮山镇中心敬老院)、枞阳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会宫镇中心敬老院)、枞阳县泓爱健康养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枞阳天天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枞阳县蓝城康复养老中心。
三、供养程序
1、本人申请。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人员提出集中养护申请,或由近亲属、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2、审核评估。每月20日前,各乡镇对特困人员入住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每月20日后,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审核上报情况,统一安排第三方评估机构入户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各乡镇、村(居)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入住机构。对符合失能、半失能条件的特困人员,各乡镇结合特困人员本人意愿、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并报县民政局备案(特困人员死亡或离院同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与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将入院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各乡镇、村(居)对集中养护对象每半年探视不少于1次,因病住院,乡镇、村(居)要协助供养机构办理出、入院手续,并经常探视。
四、供养资金
1、供养标准。综合考虑供养服务机构入住人员伙食费、床位费、护理费、管理费等因素,全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养护标准为2500元/人·月,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养护标准按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加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执行,(不满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满15天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资金来源。全失能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在供养标准扣除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和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后,剩余资金由县乡财政按7︰3承担,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分别纳入年度预算。
3、结算方式。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和照料护理补贴按月拨付至乡镇,由乡镇按月拨付至各机构。乡镇承担费用由乡镇和各机构按季据实结算,县承担费用由县民政局根据特困人员所在乡镇核定人数(核定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按季拨付至乡镇,由各乡镇与承接的供养服务机构按季进行结算。
4、其他经费。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在供养机构内产生的相关护理用品等相关经费由供养机构承担;因住院产生的基本生活费、护理经费(含护理用品和护工费)由供养机构承担,医疗自付费用和送医等交通费由特困人员所在乡镇和村(居)协调解决。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