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铜陵市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回应关切类信息,热点回应与主要负责人回应;
(七)扶贫、户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上公开。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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