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和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枞政办秘〔2021〕30号),自2021后5月1日起,特困人员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县经开区,在乡镇、县经开区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民政、财政、纪检、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领导小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审批工作。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乡镇、县经开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县经开区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县经开区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县经开区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县经开区审批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县经开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县经开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动态管理
乡镇、县经开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审核批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市、县、乡镇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在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县财政按5:5承担。结合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落实、资金发放、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