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祥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66291061XY,法定代表人:汤忠亚,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官埠桥镇。
2024年7月24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你公司车辆检测视频,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4月19日对车牌号为皖HP5**M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取样管脱落(检测报告编号340722022404190912208882),2024年3月18日对车牌号为皖GQ5**5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的可视黑烟(检测报告编号340722022403180928504855),但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终止检测,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人汤忠亚、授权签字人殷*、检测人员姚*伍的身份;
2、2024年7月24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15日询问笔录三份、2024年8月16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取样管脱落、有明显的可视黑烟情况,但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终止检测,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3、2024年4月19日对车牌号为皖HP5**M车辆尾气检测过程视频、2024年3月18日对车牌号为皖GQ5**5车辆尾气检测过程视频2段、视频截图四张,证明该公司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取样管脱落、有明显的可视黑烟;
4、报告编号为340722022404190912208882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该公司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取样管脱落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340722022403180928504855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该公司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可视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明该公司具备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6、《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专用裁量表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计算依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陶浪、凌晨祥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专用裁量表案件总分值为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