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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410-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皖铜环(枞)罚〔202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枞阳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文号: 皖铜环(枞)罚〔2024〕20号
发布日期: 2024-10-1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皖铜环(枞)罚〔202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枞阳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17 08:52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348729812Y,法定代表人:黄文胜,地址:枞阳县经济开发区连湖村

2024724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你公司车辆检测视频,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3月19日对车牌号为皖HG2**9进行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可视黑烟(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报告编号340722012403190915119865),但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终止检测,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引车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法人黄文胜、授权签字人汪*、引车员焦*斌的身份;

2、2024年7月24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年8月19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该公司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可视黑烟,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

3、2024年3月19日对车牌号为皖HG2**9车辆尾气检测过程视频1段、视频截图2张,证明该公司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可视黑烟;

4、报告编号为340722012403190915119865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该公司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可视黑烟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明该公司具备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6、《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专用裁量表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计算依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陶浪、凌晨祥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49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19)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专用裁量表案件总分值为0,我局决定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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