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吴爱珍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5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 |
罚款;其他-退还;没收非法建筑物;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4.9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4.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枞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14.9平方米林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149元。 |
0.11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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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启明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6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 |
罚款;其他-退还;没收非法建筑物;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8.3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8.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官埠桥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28.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283元。 |
0.12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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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陆五胜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7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 |
罚款;其他-退还;没收非法建筑物;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5.8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5.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官埠桥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55.8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558元。 |
0.15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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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吴彩云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18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 |
罚款;其他-退还;没收非法建筑物;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6.9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6.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枞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36.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369元。 |
0.136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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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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