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市监处罚〔2024〕261号 |
枞阳县名派假发定制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枞阳县名派假发定制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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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菊玲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等相关凭证以及对应批次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对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涉案的1盒滋养臻护鱼子酱护发套盒;
3.合计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上缴国库。 |
2024/9/12 |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