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制定相关执法制度和管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市容管理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负责组织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专项行动。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市容管理的复议、应诉等工作。 (三)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市容管理领域相关经费年度计划,承担相关经费的计划执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负责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装备器材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规划、标准和管理规定。负责县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查监管工作。负责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搭建审查和宣传品设置张贴的审批。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县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指导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县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关闭、闲置、拆除核准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垃圾分类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垃圾处置审批,并实施批后监管考核工作。负责县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负责县城区建筑、装潢垃圾处置行政许可,实施建筑、装潢垃圾运输审批和监督考核。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行政许可。 (八)贯彻执行国家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政策。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执法范围的规定,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执法权以及上级调整明确的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九)指导乡镇城市管理执法和市容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督促乡镇城市管理执法和市容管理队伍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十)负责全县违法建设的控制查处和监督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智慧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智慧城管系统建设、运行工作。负责12319城市管理热线电话的受理、派遣和督办。 (十二)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市容管理领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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