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5日,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贵市监案移〔2024〕9008号】,案涉枞阳县汤沟镇农户刘某某销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芹菜。2024年7月31日,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2023年11月10日,刘某某向贵池区国康蔬菜经营部(章某某)以1.8元/斤的价格销售了10斤芹菜,销售金额18元。该芹菜是刘某某在自家菜地里种植的。2023年11月15日,池州市贵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被抽检的芹菜毒死蜱标准指标要求≤0.05,实际检验结果0.64,该批芹菜不合格。当事人对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供认不讳,否认使用过毒死蜱农药,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刘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农户,且货值金额为18元,属初次违法,但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已流入市场无法追回,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24年10月12日,枞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办案人员:陆锦芳 联系电话:19956215499
伍宏举 联系电话:1895624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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