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政务(办事)公开透明运行,加强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政务公开是指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办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含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等),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快捷的原则和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他信息都应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维护住建部门诚实守信的形象。
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具体政务公开的内容如下:
1、机构职能类:机构领导;机构设置。 2、政策法规类:国家关于城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3、规范性文件类:我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4、业务类: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办事依据和标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流程图。 5、重点领域类: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市场监管、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老旧小区改造、污染综合防治、市政服务、应急管理等。 6、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类:批准服务、批准结果、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有关信息、工程招投标等 7、决策公开类;决策公开制度、意见征集、意见反馈等 8、其他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其他公开事项。
第五条 我局应当将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制发文件、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及组织听证会、论证会、专访和市政府的公告、通告等形式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八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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