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大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TJCE29A,地址:枞阳县横埠镇少丰村。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成国林的身份;
2、2024年9月24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
3、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2023年剖蚌记录台账复印件各一份;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胡海彬、汪志愿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处罚裁量规则》我局现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贰拾元整(¥152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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