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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411-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皖铜环(枞)罚〔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枞阳县泰航船舶有限公司) 文号: 皖铜环(枞)罚〔2024〕24号
发布日期: 2024-11-19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皖铜环(枞)罚〔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枞阳县泰航船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19 16:20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徽省枞阳县泰航船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799806354J,法定代表人:钱仲芳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双龙村。

我局202410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排污许可证明确你公司废水应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2024924日你公司工人对2号船台非作业区进行冲洗,冲洗废水未经处置直接进入长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钱仲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刘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钱仲芳、刘刚的身份;

22024108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2024924日你公司工人对2号船台非作业区进行冲洗,冲洗废水未经处置直接进入长江;

32024924日华东督察局现场检查视频1条,截图2张,证明2024924日你公司工人对2号船台非作业区进行冲洗,冲洗废水未经处置直接进入长江;

5、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截图3张,证明排污许可证明确你公司废水应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胡洁、凌晨祥、陶浪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202410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22)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案件总分值为19%

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54,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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