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153950808J,法定代表人:王大平,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4月在枞阳县城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堆放了1吨左右尾水治理污泥,占地面积4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大平的身份、自来水厂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钱小发的身份;
2.2024年省环保督察组检查时发现污泥倾倒现场照片1张和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在枞阳县城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堆放了1吨左右尾水治理污泥,占地面积4平方米;
3.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堆放的污泥已清运并恢复原状;
4.2024年10月11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曾在2024年4月份期间在县城饮用水一级保护区临时堆放了1吨左右尾水治理污泥,并及时予以清运恢复原状;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方晓光、施启文、章成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铜环(枞)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但堆放(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等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希望你公司以此为戒,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 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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