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住所:枞阳县义津镇杨湾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MA2MRE7C98,投资人:吴信童。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取水权在杨湾大圩东防洪沟河道内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40823MA2MRE7C98〈1-1〉)复印件、吴信童身份证(公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817)复印件;
2.安庆市水利局《关于枞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杨湾水厂初步设计设计的批复》(安水农〔2014〕551号)、《枞阳县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杨湾水厂改扩建工程移交证书》复印件;
3.2024年8月23日《行政执法巡查记录》及行政执法照片、枞阳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枞水资源责通字〔2024〕1号)及送达回证、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关于拆除取水工程设施情况的报告》及拆除照片一组、2024年9月30日《行政执法巡查(检查)记录》及照片一组;
4.杨湾水厂2018年12月28日取水许可申请书批复意见;枞阳首创公司《杨湾水厂流量计量统计表》、枞阳县供电公司《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202301-202409电量情况表》、《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 0722 民初 1070 号)复印件;
5. 2024年8月29日《行政执法巡查(检查)记录》及视听资料一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9月10日《函》及附件材料、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枞卫水罚〔2024〕1号)及交纳罚款缴款书复印件。
6.2024年10月25日《执法巡查(检查)记录》、勘验图及视听资料一组;
7.2024年10月24日、10月28日、11月1日吴信童三次询问笔录;
8.枞阳县水利局2023年4月13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不罚决字〔2023〕1号)。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单(附后)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最高不超出罚款数额)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枞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枞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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