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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765N/202411-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结果
发布机构: 枞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政罚决字〔2024〕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9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88
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政罚决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11-19 15:23 来源:枞阳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当事人基本情况: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住所:枞阳县义津镇杨湾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MA2MRE7C98,投资人:吴信童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取水权在杨湾大圩东防洪沟河道内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40823MA2MRE7C98〈1-1〉)复印件吴信童身份证(公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817)复印件

2.安庆市水利局《关于枞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杨湾水厂初步设计设计的批复》(安水农〔2014〕551号)《枞阳县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杨湾水厂改扩建工程移交证书》复印件

3.2024年8月23日《行政执法巡查记录》及行政执法照片枞阳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枞水资源责通字〔2024〕1号)及送达回证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关于拆除取水工程设施情况的报告》及拆除照片一组2024年9月30日《行政执法巡查(检查)记录》及照片一组

4.杨湾水厂2018年12月28日取水许可申请书批复意见;枞阳首创公司《杨湾水厂流量计量统计表》枞阳县供电公司《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202301-202409电量情况表》《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 0722 民初 1070 号)复印件

5. 2024年8月29日《行政执法巡查(检查)记录》及视听资料一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9月10日《函》及附件材料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枞卫水罚〔2024〕1号)及交纳罚款缴款书复印件。

6.2024年10月25日《执法巡查(检查)记录》、勘验图及视听资料一组

7.2024年10月24日、10月28日、11月1日吴信童三次询问笔录

8.枞阳县水利局2023年4月13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不罚决字〔2023〕1号)。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单(附后)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最高不超出罚款数额)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枞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枞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水利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