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枞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枞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中共枞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枞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合同订立行为,保障责任履约义务,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包、出租、投资、转让、流转、借贷、征占等形式与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各类合同。涵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违约与解除等环节。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应优先使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相关经济合同的示范文本(试行)。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出租资产、发包资源、提供服务、购销产品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杜绝口头协议、约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合同主体,同时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属性,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必须对对方经营资格、征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查证与了解,不得与被纳入征信黑名单等的市场经营主体或个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以及关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订立经济合同。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确保要素齐全,须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信息、标的、期限、价款、履行因素、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明确标的物位置四至、面积等信息,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对外签订的经营类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如因特殊情况超过10年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条 合同履行期限须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其中:耕地的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将农户承包地与集体土地一同发包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草地的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50年;林地的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70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50年;机动地的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集体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合同期限超过10年的,原则上应设定租金递增条款。
第十一条 约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明确合同到期后标的物的处置,地上附属物的产权归属等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合同优先续约权。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应载明未及时缴纳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订立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和《铜陵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文本原件至少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乡镇“三资”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七条 承租方对承租资产资源进行转租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资源性资产合同履行,不得改变资源性资产用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经营性资产合同履行,要按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投资入股合同履行,应当跟踪掌握投资入股项目情况,监督对方使用投资入股的集体“三资”,防止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各类租赁、承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按时收缴,提高合同履约率。
第四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双方协商并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变更事项与原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事项内容有重大变动的,要再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及时重新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终止,要及时做好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五章 合同违约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的合同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执行合同的,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依法予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于标的物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经营合同,如遇国家征收、征用或政府统一规划时,要依法解除合同,按规定给予当事人地上附属物等相关补偿。
第二十六条 已签订合同存在与村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不符等情况的,应与承包方依法进行协商调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于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超过部分无效。必须依法进行调整,重新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不明确的合同,要按程序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或重签合同,不得对原始合同乱改乱画,避免出现假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之前,由村(居)民委员会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仍在存续期的继续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律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签订。
第六章 合同保管
第三十条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规则,实行年度统一编号。合同编号共25位,其中,第1位至第18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码,第19位至第22位为签订合同年份,第23位至第25位为合同顺序号。合同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序,从001填起,不得跳越、重复。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落实一名人员具体负责经济合同归档管理和报备工作等。
(一)需要整理归档的合同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相关的民主讨论决定记录、招投标程序材料;
2. 经济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
3. 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4. 其他(如催收函、还款计划等)。
(二)落实合同保管人员责任,确保合同档案资料完整,不得遗失、遗漏。实行台账登记制度,按资产租赁、资源发包、投资入股、物品或服务采购等分类制作合同管理台账。
(三)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由合同保管人员报乡镇“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加强经济合同信息化管理,各乡镇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纳入铜陵市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合同模块进行管理。
第七章 合同清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经济合同清理,可结合年度清产核资开展。重点对经济合同订立程序的合法性、承租(建设)方资质的有效性、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价款或者报酬的合理性、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的明确性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对合同清理发现的低价发包、超法定期限、程序不合理等问题合同,要确定合同纠正责任人,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调整纠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伪造合同、无合同强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拒不归还也不交纳承租费的移交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对调整或纠正后的合同内容,要按法律规定重新签订合同。具体方式如下:
(一)对于实际数量或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可收回大于标的物部分,或补交承租费。
(二)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同类标的物承租价格,重新约定价款,补交承租费。
(三)对已经到期,承租方未履行义务继续经营的,收回资产资源按规定程序重新出租发包;对合同不兑现或拖欠承租款的,做好清缴工作。
(四)无偿占用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依法收归集体,按规定程序公开出租发包。
(五)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超期限合同,协商进行调整,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六)其他违法违规合同,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上述问题合同的处理,都要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认可,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继续履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乡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监管主体。日常监督检查由乡镇“三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十六条 乡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订立程序等,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恪守信用,全面履行经济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已注销)的社区(居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