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村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填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填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原则上以镇政府、镇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为填报单位。
二、组织实施
镇政府党政办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镇直各单位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至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个工作日前。
(二)镇党政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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