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参照《枞阳县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暂行规定(修订)》,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三)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七条 投诉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相应信息,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做好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
(三)违反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四)反馈方式。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或督促办理的程序性答复。
第十条 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枞阳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复查。有关部门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有关政务公开举报,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义津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