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动。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对涉及社会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加强监督。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二)召开座谈会。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七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八条 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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