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我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考核,根据《枞阳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以及医院、学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重点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公开内容:是否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已经全面公开并及时进行更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形式: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在政务公开网站平台上及时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是否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网通”为民办事服务平台直接办理。 (四)公开程序和时限: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按照时限要求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公开制度: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等配套制度;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 (六)公开效果: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是否明显加强;服务经济建设是否取得明显成效等。 (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与等次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档次,具体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制度完备,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制度比较健全,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90分。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绩,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细则,经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从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政务公开考核小组。 (二)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前10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拟定考核等次,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单位(部门),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报告要在接到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并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九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枞阳县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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