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局综合办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标准: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六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务公开相关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换。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发布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程序。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由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科室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科室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科室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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