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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处罚依据、条件、程序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0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27008
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处罚依据、条件、程序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01 15:36 来源:局法制股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处罚清单
符合下列情形,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11项)
监管领域 裁量等级 条件 依据 程序 适用情形
1 市容 不予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并保证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露台、阳台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市容 不予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 市容 不予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市容 不予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市容 不予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 市容 不予处罚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市容 不予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8 环卫 不予处罚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清理保洁;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9 环卫 不予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环卫 不予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环卫 不予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同时满足,不予处罚: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2.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3.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