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水许可〔2024〕22号
关于青龙水库降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枞阳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申请将青龙水库降等为大山塘的报告》(枞镇政〔2024〕24号)文及相关资料收悉。经论证分析,青龙水库降等理由不符合《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你镇须进一步加强青龙水库管理工作,要针对降等论证发现的溢洪道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枞阳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10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