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李强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21号 |
无证采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24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62.4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786.4元。 |
0.016240 |
0.16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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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枞阳县语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22号 |
无证采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其他-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46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8846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7306元。 |
1.884600 |
18.8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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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安徽路万方建设材料有限公司 |
枞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23号 |
无证采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3432.45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计人民币6343.25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9775.7元。 |
0.634325 |
6.343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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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汪贤如 |
枞自然资规罚告(听)字〔2024〕19-1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的规定 |
其他-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3.3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3.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枞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333元。 |
0.13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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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许国全 |
枞自然资规罚告(听)字〔2024〕19-2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的规定 |
其他-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3.4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3.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枞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33.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334元。 |
0.13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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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何春强 |
枞自然资规罚告(听)字〔2024〕19-3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的规定 |
其他-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3.5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3.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枞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33.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335元。 |
0.13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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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何孔智 |
枞自然资规罚告(听)字〔2024〕19-4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的规定 |
其他-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9.3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9.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枞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269.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2693元。 |
0.269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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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徐雄伟 |
枞自然资规罚告(听)字〔2024〕19-5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的规定 |
其他-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5.1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5.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枞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35.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351元。 |
0.13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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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何玉成 |
枞自然资规罚告(听)字〔2024〕19-6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的规定 |
其他-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5.1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5.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枞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35.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351元。 |
0.13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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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丰满 |
枞自然资规罚告(听)字〔2024〕19-7号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七条、并参照《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枞政办秘[2024]39号)的规定 |
其他-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罚款;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8.7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8.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枞阳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38.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387元。 |
0.13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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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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