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长江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777358183Y,法定代表人:刘国良,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展望村。
2024年9月26日,我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交办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过程中未依法及时公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且未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人刘国良的身份;
2、2024年11月26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该公司公告栏照片一张、证明该公司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时,未依法及时公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违法行为;
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一份、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固体废物属性认定函一份,证明该公司填埋的污泥为一般固体废物;
4、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固体废物污泥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5、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填埋的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
6、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2024年9月26日移交视频截图两张,证明该公司存在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7、《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一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计算依据。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陶浪、凌晨祥、胡洁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案件总分值为8%,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