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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6573D/202404-00029 组配分类: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发布机构: 枞阳县浮山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枞阳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691201
关于印发《枞阳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1 来源:枞阳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枞阳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枞阳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枞阳县财政局

 

 

 

20243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枞阳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4]131号)及市住建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建函〔2024103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工作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出现低收入群体因住房安全问题返贫现象,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目标,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

农户主体。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等过程。

公开公正。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危房改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和“政策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公开危房等级评定标准、程序和评定结果,公开申请条件和程序,公平公正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2024年目标任务

完成省、市下达的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80户。各乡镇(经开区)要继续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开展定期检查、动态管理,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做到动态清零,确保不留死角,全面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

四、补助对象认定及住房安全情况评定

(一)补助对象认定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由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符合上述保障条件的农户,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住房确属CD级危房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等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二)住房鉴定(评定)

农村危房改造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部门等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对无房户或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的农户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五、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继续执行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暨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函〔2022255)号)相关精神,具体补助标准为:房屋重(新)建3万元/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房屋修缮加固1.2万元/户,其他5类农村低收入群体房屋修缮加固1万元/户。

六、保障方式和完成时限

(一)保障方式。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属于因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复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要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至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二)完成时限。各乡镇(经开区)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核、公示和审批程序,确保4月底前全部开工,10月份年度所有危房改造户要全面完工,11月底前全面完成分户验收及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工作。后期如有动态新增危房改造户,要及时核实、鉴定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确保符合改造条件的重点对象应改尽改、不落一户。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实施管理

1.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各乡镇(经开区)要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2.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经开区)要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农房定期体检制度,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精神,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要指导农户选择参加过市、县农村危房改造建筑培训的施工队伍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改造方式。

3.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乡镇(经开区)应分户组织初步验收,县危房改造验收组对乡镇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进行实地分户验收,验收人员由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以及乡镇(经开区)、村等有关人员组成。分户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改造后房屋情况、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原危房拆除情况等。

4.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5.加强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要督促乡镇建立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改造。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进展情况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具体负责危房改造的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加强信息录入的审核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二)严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禁止单纯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继续执行年度绩效评价与督查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效。

2、防止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和滞留。要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危房改造完工后,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户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3、严肃查处套取冒领补助资金及基层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危房改造等资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及时将相关违法行为移交纪检部门。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查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