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卫生健康委>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结果
索引号: 11340722348722127R/202501-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结果
发布机构: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名称: 张某非医师行医案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2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7
张某非医师行医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02 11:38 来源:县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张某非医师行医案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枞卫医罚[2024]3号

违法事实

张永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科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序号“77”、处罚阶次“2”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六千七百元,并处以五万五千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30

处罚有效期

2025/1/14

公示截止期

2025/12/30

处罚机关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正常

公示期限

一年

地方编码

34072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5/1/2

公开状态

公开

信息项名称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处罚名称

张永非医师行医案

备注

普通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