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医师行医案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枞卫医罚[2024]3号
违法事实
张永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科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序号“77”、处罚阶次“2”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六千七百元,并处以五万五千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30
处罚有效期
2025/1/14
公示截止期
2025/12/30
处罚机关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状态
正常
公示期限
一年
地方编码
34072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5/1/2
公开状态
公开
信息项名称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处罚名称
张永非医师行医案
备注
普通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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