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黄鳝等重点水产品种养殖主体的一封信
全县黄鳝、大口黑鲈、乌鳢、鲫鱼、鳊鱼养殖主体:
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有效治理黄鳝等易出现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坚决不使用禁停用药物。严禁使用孔雀石绿、氧氟沙星、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等禁停用药物,不得使用地西泮用于水产养殖。只要使用就违法,将受到高额罚款、拘留、判刑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使用常规药物要严格执行休药期。使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限用药物,切忌滥用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严格执行休药期,在“农安康”微信小程序做好“养殖、用药、销售”三项记录。易检出常规药物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之和>100ug/kg就超标。销售后,检出药残超标将处以高额罚款。详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严格落实产地准出制度。每批次出塘前,必须根据用药情况送乡镇监管站开展针对性速测,或通知监管员到养殖地开展速测,检测合格后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不合格坚决不上市。
四、加快生产方式转型。严把种源质量关,选择优质黄鳝、大口黑鲈、乌鳢、鲫鱼、鳊鱼苗种养殖,控制养殖密度。采用稻渔生态综合种养、工厂化智慧渔业设施等绿色健康可控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积极参加水产业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水产绿色高效养殖技术和科学用药培训活动。
请广大养殖朋友们牢记:质量安全是底线、红线,我们一定要科学养殖,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鳝等产品,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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