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二)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污水总排口排入枞阳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运营期项目切割、打磨焊接、打磨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手动发泡废气通过密闭负压收集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运营期项目发泡产生的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项目切割、焊接、打磨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二级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体废物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建筑面积200m2),废保护膜、金属边角料、焊渣、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50m2),废石蜡、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包装桶、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同时落实《报告表》中规范设置排污口、厂区分区防渗等其他建议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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