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2025]00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枞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不动产窗口
联系方式:0562-3223779
序号
权利人(被继承人
/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1
吴金标
成套住宅
枞阳镇金山大道(西)龙湖国际城B18幢2单元405室
皖(2017)枞阳县不动产权第0009512号
何桂香/吴福鹏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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