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一般需要携带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当事人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携带上述证件材料以及离婚协议书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前往受理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另符合安徽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中“双方当事人均非安徽省常住户口但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的,可以到安徽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在申请离婚和离婚审查登记时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我市的有效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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