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虹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7519989K,法定代表人:施根羊,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钱铺镇鹿狮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排形山尾矿库尾砂回采综合利用项目水洗砂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施根羊的身份;
2.2024年12月3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排形山尾矿库尾砂回采综合利用项目水洗砂生产线;
3.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了排形山尾矿库尾砂回采综合利用项目水洗砂生产线;
4.2024年12月16日,你公司排形山尾矿库尾砂回采综合利用项目水洗砂生产线设备资产评估报告(中箭评字(2024)第A-256号)一份,证明你公司排形山尾矿库尾砂回采综合利用项目水洗砂生产线投资金额;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施启文、章成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擅自建设排形山尾矿库尾砂回采综合利用项目水洗砂生产线且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3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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