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公安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0722003126004W/202501-0000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枞阳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致枞阳县主城区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2-10 发布日期: 2025-01-0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57122
致枞阳县主城区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5-01-01 09:16 来源:枞阳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致枞阳县主城区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居民朋友们:

2020年1月1日起,枞阳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划定区域范围内,实行全年全域全面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冥币纸钱(以下简称“禁放禁烧”)。为实现全面禁放目标,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禁放禁烧规定。我县仍执行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和禁止焚烧冥币纸钱的通告》的规定,禁放禁烧区域保持不变。

二、严格执行禁销禁售规定。禁止任何批发企业或者个人通过任何方式向禁止区域内运输、销售、夹带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零储存零销售”。

三、定点规范安全燃放。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至我县设置的2处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枞阳镇五一村“荷叶田田”农庄、枞阳镇团结圩北埂)。

四、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枞阳县公安局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枞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