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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502-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皖铜环(枞)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枞阳县和盛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文号: 皖铜环(枞)罚〔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2-1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皖铜环(枞)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枞阳县和盛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17 09:15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和盛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UH0UT91,法定代表人:盛新民,地址:枞阳经济开发区新楼工业园。

20241112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你公司车辆检测视频,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925日对车牌号皖HY0**8的蓝牌汽车尾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该车辆机油温度为59℃—75℃,20241021日对车牌号皖GDH**0的蓝牌汽车尾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该车辆机油温度为60℃—72℃,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终止检测,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

主要证据: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盛新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签字人张嵩、刘伯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批准枞阳县和盛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盛新民、授权签字人张嵩、刘伯顺的身份及资格;

2.20241120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1120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41118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1112日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该车辆机油温度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存在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3.2024925日对车牌号皖HY0**8的汽车进行车辆尾气检测的检测过程数据截图1张,20241021日对车牌号为皖GDH**0的汽车进行车辆尾气检测的检测过程数据截图1张,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技术规范要求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机油温度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报告编号为340722032409251201296130的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为340722032410211205597653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机油温度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具备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资质;

6、《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专用裁量表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计算依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陶浪、汪志愿、凌晨祥、张冬红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8、检测费用发票复印件2份、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金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我局于20251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32号】至你公司并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14日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我局法制部门复核,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安徽省及长三角免罚清单规定的免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用裁量表案件总分值为0%,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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