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钱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DEDNAY97,法定代表人左计划,地址铜陵市枞阳县钱铺镇将军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公司厂区内建设了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左计划的身份;
2.2024年11月22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公司厂区内建设了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
3.2024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公司厂区内建设了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
4.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照片2张和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石料破碎生产线已拆除,现场已恢复原状;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胡海彬、施启文、章成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擅自新建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且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铜环(枞)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鉴于你公司已停止石料破碎生产线项目建设,现场石料破碎生产线已拆除并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文件精神,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希望你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在相关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