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钱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铜陵钱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塑料粒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批,现将我局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钱桥镇新埠村占庄组,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万元。项目主要建设3条塑料粒子生产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建成后能达到年产塑料颗粒100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符合铜陵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管控要求,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编码:2412-340722-04-01-80709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按《报告表》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南侧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方向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
(二)运营期雨污分流,循环冷却定期排水和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消毒池 处理规模:5吨/天)处理,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水田作物灌溉水质限值要求后用于厂区周边农田灌溉,严禁外排。
(三)运营期热熔工序产生的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4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 9 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及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四)运营期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暂存于按规范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定期处理。
(五)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编制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定期检查巡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同时落实《报告表》中规范设置排污口、厂区分区防渗等其他建议及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DWRF3T4A)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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