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秦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秦潭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装配式围挡护栏及围挡配套再生塑料造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批,现将我局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汤沟镇先进村,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钢结构装配式围挡生产线、PE塑料生产线、ABS塑料生产线和EPS塑料生产线,以及相关配套公辅设施,建成后能达到年产10万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围挡、5200吨PE颗粒、3600吨EPS颗粒及1200吨ABS颗粒的生产能力。项目符合铜陵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管控要求,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编码:2403-340722-04-01-4076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按《报告表》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安排好作业时间,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二)施工期修建挡土墙并设置临时排水沟渠,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围农田农肥,严禁外排。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100立方米/天 处理工艺:格栅+调节+气浮+生物接触氧化+二次沉淀)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要求后80%回用于清洗工序,剩下20%生产废水与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汤沟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混合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汤沟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项目施工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运营期塑料生产线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丙烯腈、1,3丁二烯、颗粒物及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电捕集除油器+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臭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钢结构装配式围挡生产线切割、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丙烯腈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相关标准,乙苯和1,3丁二烯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NH3、H2S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丙烯腈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5相关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NH3、H2S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要求后,通过屋顶烟囱排放。
(四)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处理地点。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过滤网、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金属边角料、废焊渣及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气浮渣、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及废油类物质暂存于按规范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
(五)设置1座有效容积为110立方米的事故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同时落实《报告表》中规范设置排污口、厂区分区防渗等其他建议及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2MA2W65P72Q)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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