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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503-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皖铜环(枞)罚〔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枞阳县鑫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文号: 皖铜环(枞)罚〔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03-05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皖铜环(枞)罚〔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枞阳县鑫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05 09:16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鑫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UKB373H,法定代表人:张旭,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白柳镇阳岭村店顶工业区。

我局于20241027-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将石料清洗废水循环沉淀池的废水通过管道外排至厂区西南侧池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人张旭的身份;

220241028日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将石料清洗废水循环沉淀池的废水通过管道外排至厂区西南侧池塘。

320241027-28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视频1段证明你公司将石料清洗废水循环沉淀池的废水通过管道外排至厂区西南侧池塘;

4、你公司建筑废料回收加工混凝土预制件和雨污排水管道生产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及项目自主竣工环保验收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石料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5、你公司7月份过磅单复印件6份、证明你公司20247月份开始生产。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胡海彬、汪志愿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12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41226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我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规定,企业采取积极整改措施,主动履行生态赔偿责任和企业实际困难情况,给予减轻处罚。

你公司将石料清洗废水循环沉淀池的废水通过管道外排至厂区西南侧池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经计算罚款金额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整(¥415000.00元)。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则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数额的50%”,及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意见,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配合,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已消除,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且考虑环境危害后果不大、企业实际困难情况,因此同意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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