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骏哲轻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意见的函
安徽骏哲轻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骏哲轻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03-340722-04-01-146578)收悉。该项目位于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新楼工业园347国道北侧,占地约33.9亩,项目拟投资5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废铝破碎及分选生产线,主要布设破碎筛选系统;设置5万t/a的再生铝熔炼生产线和5万t/a的铸棒生产线;设置铝灰分离回用生产线。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管委会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 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各环节均应严格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优化项目平面布局、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车间建设环境集烟系统,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项目破碎筛选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熔炼废气经环境集烟系统收集后经过脱硝+冷却+活性炭喷粉+覆膜袋式除尘+碱液喷淋塔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铝灰分离系统废气经环境集烟系统收集后通过管道输送到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SO2、NOx、颗粒物、HCl、氟化物、二噁英类、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等有组织污染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无组织排放的SO2、NOx、颗粒物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相关标准。
3.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运营期废水排放主要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碱液喷淋塔排水和初期雨水池收集的初期雨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冷却系统,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采用隔油池和化粪池初步处理后纳管进入枞阳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5.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设备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再生铝车间收尘灰、铝灰渣、废活性炭、废包装袋、碱液喷淋污泥、废布袋、污水处理物化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车间内暂时贮存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破碎环节布袋除尘灰、废非金属杂质、金属杂质收集后外售,落实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相关管理制度。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6.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需设置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池,落实事故水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7.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期需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 按《报告书》要求,项目以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三、根据全省排污权交易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新改扩建设项目涉及许可排放量核定要求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等技术规范,经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初审和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全厂废气污染物经治理后,有组织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1.41t/a,二氧化硫1.38t/a(其中主要排放口1.38t/a),氮氧化物16.22t/a(其中主要排放口16.22t/a)。
项目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1.38t/a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16.22t/a有排污许可排放量要求,需按规定程序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按照《报告书》明确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若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8NRLA51Q)
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