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二)运营期本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枞阳县城污水处理厂,工艺废水经“格栅→提升泵→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缺氧池→好氧生化池→高密度沉淀池→生物滤池→臭氧催化池→消毒接触池”处理后回用。外排废水执行枞阳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枞阳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三)运营期综合利用车间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一级油污净化+一级活性炭纤维+一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DA006排放;危废暂存库非甲烷总烃经负压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DA005排放;危废暂存库硫酸雾经负压收集后采用“碱喷淋”后通过DA004排放;污水站废气采用“生物过滤+活性炭吸附”后通过DA002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危废仓库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综合利用车间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塑料制品工业相应标准,甲苯、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边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排放标准参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应标准。
(四)运营期废碱液、废沾染物(废手套、废防护服等)、废电解液、吸残残液、废商标纸、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危废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或利用,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滤网、废钢筋、分拣杂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废滤网厂家回收,废钢筋外售,分拣杂物委外处置;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应按照《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2-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HJ1204-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967-2018)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同时落实《报告书》中规范设置排污口、厂区分区防渗等其他建议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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