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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765N/202503-00007 组配分类: 取水许可审批
发布机构: 枞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安徽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一、二、三、四期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余热发电项目取水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 文号: 枞水许可〔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03-20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88
关于安徽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一、二、三、四期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余热发电项目取水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5-03-20 16:33 来源:枞阳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水许可〔2025〕5号

关于安徽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一、二、三、四期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余热发电

项目取水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

安徽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和《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12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年取水总量590万立方米不变。

二、新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为D340722S2020-0001不变。鉴于你单位因改扩建工程建设正在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实际情况,本次延续许可有效期定为1年,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在有效期内,如改扩建工程完工并获得新的取水许可审批,本决定自行终止;如改扩建工程逾期末完成的情况下,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三、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确保不同用途取水量控制在许可范围之内,并做好用水统计工作。

四、你单位应在新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五、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枞阳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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