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水许可〔2025〕 1 号
关于枞阳县S232会宫至白湖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安置点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枞阳县白柳镇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枞阳县S232会宫至白湖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安置点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28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35,渣土防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根据《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水土保持后续相关工作。
(二)做好水土保持监测补充和“绿黄红”三色评价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水土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PDF格式电子版一份)。
(三)完善水土保持监理资料。
三、补充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陶立成,电话:0562-3227159
附件: 关于枞阳县S232会宫至白湖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安置点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
枞阳县水利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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