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政秘〔2025〕13号
枞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枞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枞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2月14日
枞阳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与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各级政府、政府的派出机关、县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工作部门以及行政执法类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所聘用的专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律顾问聘期原则上与政府届期相当,县直有关单位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领域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良职业操守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
(三)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四)身体健康,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有特殊条件要求的,由具体《聘用合同》约定。
第六条 法律顾问根据受聘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起草有关重要文件或者组织重要活动;提供法制宣传、法制培训、法规解读和法务咨询等相关服务;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受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复议、仲裁案件。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务,起草、审查、修改以所聘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招投标等活动。
(五)对涉及受聘单位的敏感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顾问的具体履职要求,由《聘用合同》约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受聘单位有重大决策事项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摘抄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信息和资料。
法律顾问承办受聘单位的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局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受聘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完成受聘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对本人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省、市及所聘单位有关保密规定。
(二)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所聘单位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以所聘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可能影响所聘单位利益和声誉的活动,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有损所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可以向受聘单位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履行职责不适当,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受聘单位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并给受聘单位带来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四)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受聘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原则上以基本薪酬为基础,视其服务次数、难易程度并经受聘单位考核后确定。具体考核办法由受聘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聘任单位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组织、协调和考核等工作。
县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对县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经开区管委会等服务对象负责。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服务和协调。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8日县政府印发的《枞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枞政秘〔2017〕4号)同时废止。